近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23〕903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文件精神,要求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6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
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为160元/吨,16元/桶(以120L的桶为标准计量桶,10桶折算为1吨),该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100元/吨(10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超过部分按320元/吨(32元/桶)计收。定额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由于垃圾定额的确定需要对厨余垃圾产生主体跟踪计量一个年度,因此,该差别化收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收费对象
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
(四)减免政策
若非居民单位已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单位在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时,可申请减免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厨余垃圾收费额的10%。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厨余垃圾处理费。
(五)分步实施
为提高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厨余垃圾产废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六)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实施步骤、计量方式、定额管理、违规行为管理等,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管理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
三、案例说明
案例1:假设某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为100吨/年,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40吨(低于定额标准50%),则按10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80吨(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则需按16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120吨(超过定额标准),则100吨以内(含)按160元/吨计算,超过定额标准的20吨按320元/吨计算。
案例2:某非居民单位,暂未被列入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的单位范围,产生的全部厨余垃圾均按160元/吨计收,即:需缴纳的厨余垃圾处理费=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160元/吨。
近日,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23〕903号),现将该政策出台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文件精神,要求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617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
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为160元/吨,16元/桶(以120L的桶为标准计量桶,10桶折算为1吨),该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100元/吨(10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超过部分按320元/吨(32元/桶)计收。定额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由于垃圾定额的确定需要对厨余垃圾产生主体跟踪计量一个年度,因此,该差别化收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收费对象
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
(四)减免政策
若非居民单位已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单位在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时,可申请减免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厨余垃圾收费额的10%。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厨余垃圾处理费。
(五)分步实施
为提高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先行对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厨余垃圾产废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六)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实施步骤、计量方式、定额管理、违规行为管理等,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管理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
三、案例说明
案例1:假设某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为100吨/年,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40吨(低于定额标准50%),则按10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80吨(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则需按16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120吨(超过定额标准),则100吨以内(含)按160元/吨计算,超过定额标准的20吨按320元/吨计算。
案例2:某非居民单位,暂未被列入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的单位范围,产生的全部厨余垃圾均按160元/吨计收,即:需缴纳的厨余垃圾处理费=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16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