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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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5 17:00: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改委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呼发改价字〔2022〕567号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公布的呼和浩特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6.7%,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421号)规定,我市已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20229月份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2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的物价指数

二、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呼和浩特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9月份我市城市补助对象每人补贴30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每人补贴1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的补贴标准依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低保边缘人口等保障对象增支资金中由国家保障80%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原渠道和保障方式解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负责具体发放的部门要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务必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在向困难群众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并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部门要做好发放情况的数据汇总工作,于启动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表(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调控科)。


人:韩沂静    

联系电话:4606311

2022年10月15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10-15 17:00:00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呼发改价字〔2022〕567号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公布的呼和浩特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6.7%,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421号)规定,我市已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20229月份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2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的物价指数

二、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呼和浩特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9月份我市城市补助对象每人补贴30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每人补贴15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的补贴标准依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低保边缘人口等保障对象增支资金中由国家保障80%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原渠道和保障方式解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负责具体发放的部门要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务必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在向困难群众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并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部门要做好发放情况的数据汇总工作,于启动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表(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调控科)。


人:韩沂静    

联系电话:4606311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