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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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 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9 15:30:0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现就临时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明确如下:

居民住宅小区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对于未单独安装电表,以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可通过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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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 用电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9 15:30:0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现就临时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明确如下:

居民住宅小区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对于未单独安装电表,以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可通过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