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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份转供电价格政策解读,请您查收!

发布日期:2022-09-30 15:41:30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改委    

为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保障电价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二、转供电主体有哪些

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一般包括某某广场、某某商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某某(行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商铺、未实现直供电的街区等物业管理,普通出租商铺、商业经营者办公场所等写字楼。

三、终端用户有哪些?

答: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单路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终端用户。一般多为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中营业的中小微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

四、为什么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户计量总电量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会产生差异

答:由于供变电设施产权等原因,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统一结算电费,电表一般安装在业主所有权的变(配)电设施前端,统一计量区域内所有用电设施的总电量。电能经过变(配)电设备、线路后才能到达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存在线损(含变损及线损,下同)。

五、转供电主体对安装有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如何收取电费?

安装有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用户收取电费。

六、终端用户不具备分计量条件时,转供电主体如何计算终端用户电费?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如何处置?

答: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每月公布的工商业电力客户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八、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还应注意哪些行为?

答: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九、终端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呼和浩特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

2022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关于这份转供电价格政策解读,请您查收!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09-30 15:41:30

为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保障电价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二、转供电主体有哪些

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一般包括某某广场、某某商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某某(行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商铺、未实现直供电的街区等物业管理,普通出租商铺、商业经营者办公场所等写字楼。

三、终端用户有哪些?

答: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单路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终端用户。一般多为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中营业的中小微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

四、为什么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户计量总电量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会产生差异

答:由于供变电设施产权等原因,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统一结算电费,电表一般安装在业主所有权的变(配)电设施前端,统一计量区域内所有用电设施的总电量。电能经过变(配)电设备、线路后才能到达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存在线损(含变损及线损,下同)。

五、转供电主体对安装有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如何收取电费?

安装有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用户收取电费。

六、终端用户不具备分计量条件时,转供电主体如何计算终端用户电费?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如何处置?

答: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每月公布的工商业电力客户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八、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还应注意哪些行为?

答: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九、终端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呼和浩特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