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驻呼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我市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我市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即由现行3.593元/立方米上浮至4.08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浮0.488元。合同外新增气采量采购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向发改部门按时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要做好价格公示、政策衔接、气费结算,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与终端用户共同确认计量表内余量,在使用期内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多退少补。
三、有关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與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和自治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10月28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23〕834号),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等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二、调价原因和相关依据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中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采暖季城燃用气结构中,均衡一(非居民)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20%,均衡二(固定价格)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80%,均衡二(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调峰量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120%。其中JKM现货价格因受国际供应形势及国内需求情况影响,中石油预估JKM现货价格4-6.2元/立方米。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自2023年8月6日起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调价范围
此次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驻呼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关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确定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为保障我市采暖季用气安全和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经营以及非居民用户用气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我市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对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即由现行3.593元/立方米上浮至4.081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浮0.488元。合同外新增气采量采购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通过自治区内短途管道供应我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向发改部门按时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要做好价格公示、政策衔接、气费结算,价格调整前供气企业与终端用户共同确认计量表内余量,在使用期内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多退少补。
三、有关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與论。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文件执行期间,如遇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和自治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10月28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23〕834号),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3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等文件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作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二、调价原因和相关依据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23—2024年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的报告》(气销蒙〔2023〕14号)中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采暖季城燃用气结构中,均衡一(非居民)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20%,均衡二(固定价格)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80%,均衡二(浮动价格)价格采用当月JKM现货价格,调峰量价格为基准门站价上浮120%。其中JKM现货价格因受国际供应形势及国内需求情况影响,中石油预估JKM现货价格4-6.2元/立方米。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天然气价格定价权限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016号),自2023年8月6日起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权限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调价范围
此次调整2023-2024年采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