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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5-23 08:46:26 来源:无    

国函〔2016〕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拟同意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请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改革措施,通过先行先试,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对《试点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改革的新措施,要及时与国务院审改办沟通协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北京市开展改革试点。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改革试点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为有效推进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功能定位,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加快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
  二、试点范围
  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
  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前提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分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信息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6-05-23 08:46:26

国函〔2016〕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拟同意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请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改革措施,通过先行先试,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对《试点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改革的新措施,要及时与国务院审改办沟通协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北京市开展改革试点。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改革试点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为有效推进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功能定位,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加快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
  二、试点范围
  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
  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前提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分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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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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