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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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08 17:36:00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粮油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及措施办法;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油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总量计划和动用市储备粮油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油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研究拟订全市粮油流通和市级储备粮油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承担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质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承担全市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列入国家最低收购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油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油和当地驻军粮油供应与管理。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制定的各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负责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负责对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互相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宏观调控管理的建议和意见;负责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等项服务,畅通服务对象价格利益诉求渠道,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负责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规范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负责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检查部门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或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负责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对粮油收购、储存环节的粮油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及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粮油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研究拟订全市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负责相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涉外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咨询评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经济协作工作。

  (七)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质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战略物质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设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和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调动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仓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部门预算;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的统计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