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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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3-08 11:08:44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0]136号)的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相关税务机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联系电话:

  土左旗发改委—8145593    托克托县发改委—8568062   

  和林县发改委—7191513    清水河县发改委—7912111  

  武川县发改委—8812180    新城区发改委—6218342  

  回民区发改委—3821122    玉泉区发改委—4679357

  赛罕区发改委—4211715    经开区发改局—8127722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3-08 11:08:44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0]136号)的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相关税务机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联系电话:

  土左旗发改委—8145593    托克托县发改委—8568062   

  和林县发改委—7191513    清水河县发改委—7912111  

  武川县发改委—8812180    新城区发改委—6218342  

  回民区发改委—3821122    玉泉区发改委—4679357

  赛罕区发改委—4211715    经开区发改局—812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