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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专题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4 04:58:43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非高耗能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降电价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广大用户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了解,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专题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二、什么是转供电主体?

答: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三、什么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答:转供电终端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四、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答: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和政策截留问题,导致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不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很多商户获得感不强,甚至没有获得感。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切实降低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能成本。

五、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

答: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

、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答: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共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自治区工作要求,我市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切实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电价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如果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电价政策, 会怎么处置?

答;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检查督查,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加价,多收电费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问题,将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我市目前销售电价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答:我市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下表所列电价标准

 

如遇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终端用户反映诉求渠道是?

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呼和浩特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

                               2021年1月12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471-4606322

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110号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Mail :hsfgwxxk@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 :1501000029

备 案:蒙ICP备20000349号-1

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专题解读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1-14 04:58:43


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非高耗能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降电价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广大用户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了解,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专题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二、什么是转供电主体?

答: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三、什么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答:转供电终端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四、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答: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和政策截留问题,导致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不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很多商户获得感不强,甚至没有获得感。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切实降低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能成本。

五、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

答: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

、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答: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共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自治区工作要求,我市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切实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电价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如果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电价政策, 会怎么处置?

答;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检查督查,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加价,多收电费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问题,将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我市目前销售电价执行的是什么标准?

答:我市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下表所列电价标准

 

如遇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终端用户反映诉求渠道是?

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呼和浩特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

                               2021年1月12日